物业纠纷折射 基层治理焦点难题
发布时间 2024-09-18 15:23 来源: 河北法治网
□ 曹永学
上海康城是上海市单体最大的社区。近日,上海康城业主委员会组织居民投票,以超过70%的支持率炒掉了已服务10年的在管物业公司。(据《上海法治报》报道)
这一新闻事件,再次把人们关注的目光引向物业纠纷领域。物业服务事关千家万户,联结社会民心。而现实生活中,服务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已成物业管理的三大焦点问题。
上海康城社区通过业主委员会组织居民投票,依法终止居民不满意的物业服务,应该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城市社区处理物业纠纷的范本。但是在当前,在很多城市的多数社区,还难以达到这样的治理水平,因为绝大多数社区还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这样的自治组织。更多的情况是,当居民对物业服务不满时,缺乏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协调,从而选择拒缴物业费进行消极抗争。
近年来,物业纠纷高发,据个别法院统计,已居诉讼量前列。为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政法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将小区物业管理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石,不断推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区治理融合。
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被称为社区治理的“三驾马车”。然而在治理实践中发现,“三驾马车”有“两驾”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是“隐患马车”,业主委员会是“跛脚马车”。
首先看物业公司的问题隐患。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大约超过70%的物业企业属于开发商的下属机构,开发商与物业企业虽是两个法人,实际是一个背景,一旦房屋过了保修期,或者业主更换了物业公司,房屋质量问题只能由业主自行兜底,大量开发商遗留问题因此成为物业投诉焦点。
即便占比较小的外聘物业企业,也充斥着不少“皮包公司”,这些公司将小区当做“提款机”,往往只提供保安、保洁等表面服务工作,并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
由于监督管理缺位,许多矛盾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转移到居民与政府之间,成为政府服务热线、信访、法院必须面对的难题。
再来看业主委员会的“跛脚”问题。
作为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应该是监督小区物业服务的法定主体。然而在现行法律中,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和物业公司的营利法人身份相比,业主委员会处于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地位。
同时,业主委员会作为公益性质的自治组织,成员大多缺乏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对物业服务管理监督乏力。
现实生活中,社区业主委员会存量比较少,基本上是在居民利益遭到损害时,不得已推选产生,所以,业主委员会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存在着先天的脆弱性。加之绝大多数居民并不关心公共事务,缺乏群众基础,业主委员会产生难、生存难自然成为一种现实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物业服务引导融入社区治理工作?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党建引领路径,依托街道、社区,通过创建红色物业、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党支部,推动社区“两委”和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人员双向融入,推动社区“三驾马车”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但是,从根本上讲,治理物业纠纷,提升社区治理能力,还是要从完善法治制度着手,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强化物业企业的市场化引入机制,依法加强监管,杜绝物业企业招聘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近亲繁殖,确保社区治理的“三驾马车”公平匹配,通过良法善治,保障和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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