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相撞受伤赔偿难确定 法官提前介入温情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 2024-09-18 17:03 来源: 河北法治网
河北法治网讯(记者 鲍娜军)9月5日,深泽县人民法院深泽镇人民法庭庭长冯丽娜、法官助理刘思佳成功调解一起因小学生课间自由活动时相撞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当事人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家长握手言和。
刘某某与杜某某均系深泽县某小学的学生。2023年12月7日上午,课间活动时,刘某某与杜某某撞在一起摔倒后,刘某某受伤不能站立。经县医院检查诊断,刘某某为左胫骨踝间棘骨粉碎性骨折。在医生建议下,刘某某家长带其到省儿童医院进行治疗。经住院治疗和多次复诊,医疗费共计花费24708.92元。对于人身损害事宜,刘某某的父母多次通过学校与杜某某的父母进行协商沟通,杜某某的父母一直表示两个孩子相撞属意外,杜某某本身没有过错,故不愿意赔偿。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就该赔偿事宜始终僵持不下。
该学校是深泽镇人民法庭辖区内的学校之一,法官冯丽娜作为该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提前介入此纠纷的调解。冯丽娜事先了解了刘某某受伤经过和花费情况,以及刘某某家长和孩子的情绪。发生碰撞后,杜某某的父母一直通过学校与刘某某的父母联系,未直接与其面对面沟通。了解情况后,冯丽娜当即将双方家长叫到一起当面调解,通过观看学校公共视频,发现刘某某与杜某某是在课间自由活动时正面相撞,在相撞后刘某某出现骨折。冯丽娜对双方家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进行调解:虽然两个孩子都不是故意打闹造成受伤,但两个孩子本身具有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对安全隐患和危险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因为发生碰撞双方都有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减轻后的侵权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家长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刘某某的父母表示自担一部分风险,杜某某的父母现场履行了5000元的赔偿,双方握手言和。学校有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关于校方责任另行解决。
法官提醒
损害后果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而定。校园是学习的殿堂,也是孩子们快乐成长的乐园,家长、学校和社会都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正确引导孩子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具有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对安全隐患和危险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课间奔跑中相撞摔倒,双方都有一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故如果一方或双方都发生损害,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由于双方对同一损害均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后果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在合理范围内应予支持,过高部分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伤情、实际就医需要及相关证据酌情确定。缺乏直接关联性、非必要损失或是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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