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中反击致对方受伤不构成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 2023-05-05 10:14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通讯员 李利

李某与樊某在饭店同桌喝酒时,因之前樊某殴打李某被行政拘留五日一事,再次发生口角,后双方起身离开饭桌,一同到附近的空地。到空地后,樊某突然从背后掏出一把菜刀,持菜刀砍向李某,被一同喝酒、为双方调解的王某拦住,后樊某手中的菜刀掉落在地上,王某将樊某和李某拉开。随后樊某又掏出一把剪刀刺向李某,被李某躲开,李某在躲避同时抓住樊某持剪刀的手,两人互相争夺,剪刀被李某夺下。李某持剪刀刺向樊某,致樊某的左眼、双臂、后背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樊某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李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当时本不愿与樊某见面,但朋友王某约双方见面是为了调解二人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为了打架。席间即使与樊某发生了争吵,其依然不想和樊某打架。樊某的报复心理强,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预备和故意,李某认为自己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重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本案中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樊某之间的冲突起源于樊某发起“不服劲,咱就试试”的挑衅,李某回应“试试就试试”,并同时走向饭桌的北边,双方在预期的侵害场合,均具有挑衅逞强的斗殴故意,属于明显的约架行为,不论谁先动手,基于事先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行为。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说法:

正当防卫,既要知道实施防卫行为的条件,也要消除“自以为”的误区。正当防卫包括正当防卫和特别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应符合五个条件: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造成损害。构成特别防卫应符合三个条件: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时间条件;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对象条件。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自以为”是正当防卫,但是实际上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这其中就包括打架斗殴,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结合本案来看,李某和樊某在预期的侵害场合,均具有挑衅逞强的斗殴故意,不论谁先动手,都是基于事先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为,因此李某所述不成立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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