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劳动者有权请求撤销
发布时间 2023-05-05 10:17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尹同伟 尹文涛
马某借用某工程公司资质承揽工程项目,招用李某等人为其工作。李某在工作期间摔倒受伤,在医院门诊进行了简单治疗,马某支付了李某在医院门诊的治疗费用。后来,马某与李某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马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工伤医疗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4000元,李某自愿放弃仲裁、诉讼等权利。
后李某认为赔偿过低遂反悔,并启动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最终认定某工程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李某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600元由李某垫付。因赔偿事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某工程公司、马某互负连带责任,支付李某76601.33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还需支付72601.33元。李某、某工程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情况,之前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均含有撤销该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某工程公司对李某的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李某的受伤已经被确认为工伤,故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工程公司支付。经多次调解无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工程公司给付李某72601.33元。
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李某虽与马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但签订协议时李某并未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且经过鉴定及仲裁裁决最终赔偿数额与协议数额相差巨大、显失公平。李某后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李某在仲裁和诉讼中含有撤销该协议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施工危险性较大,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积极接受正规治疗,避免延误造成伤情恶化。同时,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知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与用工个人或单位协商赔偿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因被蒙蔽或对伤情判断有误而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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